【暴動罪成】涉深水埗警署外暴動 6人暴動罪成1人脫罪押後求情及判刑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7/11 15:25

最後更新: 2023/07/11 18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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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深水埗警署外暴動,6人暴動罪成1人脫罪押後求情及判刑。(資料圖片)

有示威者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警署外,高叫反修例口號,並以鐳射筆照向警署,事後多人被捕。其中7人否認暴動罪,案件於區域法院審訊後,6人今(11日)被裁定暴動罪成,1名男被告脫罪。法官將6名定罪被告還押至7月27日作求情,其間替4名未成年被告分別索取勞教中心、教導所報告、更生中心報告,並定於8月2日判刑。

7名被告為張嘉棟(21歲,學生)、田倬行(25歲,無業)、冼穎聰(28歲,無業)、鄺煒心(17歲,學生)、馬紫妍(16歲,學生)、姚珈瑜(16歲,學生)及14歲女學生。各被告被控1項暴動罪,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29日,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參與暴動,除冼外,其餘6人被裁定罪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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冼穎聰及14歲女學生另各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,控罪指他們在同日同地攜帶1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,兩人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
法官於裁決理由書指出,肯定張得悉發生暴動,並刻意戴上黑色口罩,與部份在場戴上防毒面具等裝備的人表明是同路人;田則刻意作黑色裝扮,其裝束與一般示威者類同。

法官續指,鄺、馬及姚是特意攜帶裝備到達現場,而且馬有額外衣服可讓她隨時替換,免被認定是黑衣人,掩飾曾出現在暴動現場。

法官又指,14歲女學生攜帶鐳射筆到達現場,足以反映她是有備而來,惟她的目的或非針對傷害他人,而純粹只是照向警署或附近建築物,藉以製造更多光束,向其他參與暴動的人表明是同路人,和鼓勵在場的暴動者。

法官同意以協從者身份參與暴動的人,必須要知道主犯是有破壞社會安寧。基於冼屬沒有行為能力的人,換言之控方未能成功就冼的個人作為屬集體行為暴動的一部份舉證,法官遂裁定冼暴動罪脫,其餘被告暴動罪成,另裁定冼及14歲女學生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。

6名罪成被告還押至7月27日作求情,其間替鄺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,以及替馬、姚及14歲女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,押後至8月2日判刑,

控方早前於開案詞指,案發時有10多人於深水埗警署附近的天橋聚集,並高呼「光復香港,時代革命」等口號。警署附近亦聚集數十名示威者,他們以高叫反修例口號,並以鐳射筆照射警署內的警員。

各人均於案發當日被捕,張、田、鄺及馬於案發時在警署附近行走,其後跟隨人群跑動。冼則曾戴上防毒面具,最終被警員截停及搜出鐳射筆。姚與14歲女學生曾以發光物體射向警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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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